台湾地区2013年8月5日起要求三类食品实施食品安全管制系统
据消息报道:2013年8月5日,台湾地区“卫生福利部”发布部授食字第1021350002、1021350003、1021350004号公告,修正“水产食品业实施食品安全管制系统”、“肉类加工食品业应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统相关规定” 、“乳品加工食品业应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统的规定”,自即日生效。
依据:“食品卫生管理法”(2013年6月19日修正)第八条第二项。
第八条 食品业者的从业人员、作业场所、设施卫生管理及其品保制度,均应符合食品的良好卫生规范准则。
经“中央”主管机关公告类别及规模的食品业,应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统准则的规定。
经“中央”主管机关公告类别及规模的食品业者,应向“中央”或直辖市、县(市)主管机关申请登录,始得营业。
第一项食品的良好卫生规范准则、第二项食品安全管制系统准则及前项食品业者申请登录的条件、程序、应登录的事项与申请变更、登录的废止、撤销及其它应遵行事项的办法,由“中央”主管机关定之。
“中央”主管机关可就食品业者,办理卫生安全管理的验证;必要时可就该项业务委托相关验证机构办理。
前项申请验证的程序、验证方式、委托验证的受托者、委托程序及其它相关事项的办法,由“中央”主管机关定之
|